女职工产假遇到法定节假日该如何处理?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问题提出



有单位咨询:我公司有女员工休产假,其产假期间遇到了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共计三天的法定节假日,请问该员工产假是否要顺延三天?



律师解答



上述问题换个说法,就是产假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如果包含,则不需要顺延;如果不包含,则应当顺延。



目前,国家层面关于产假天数的规范性文件为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该规定第七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的基准天数,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是,该规定并未明确该98天产假中是否包含法定节假日。



进一步追本溯源,我们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最早见于195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该产假天数已调整为现在的98天);1953年1月26日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虽然这一细则规定历史久远,但并未废止。各地实践中也基本遵循该细则规定,按自然日计算产假期限,即女职工产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如产假休假遇到法定节假日的,不予顺延或补假。



众所周知,国家在2015年12月27日修改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实行二孩政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各省市根据法律授权,纷纷修改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本地区延长生育假的具体天数(奖励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30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从上述规定可见,江苏地区规定的延长产假的30天中是不包括法定休假日。如果在该延长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应当予以顺延或补假。上海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使用的“法定休假日”,我们认为就是指法定节假日,具体休假天数可见《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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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总结



在江苏,女职工产假由国家规定产假98天及地方规定延长产假(生育假)组成,我们认为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的,不作顺延;本省规定的延长产假休假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的,应作顺延。



延伸阅读



女教师产假遇到寒暑假的,其休假是否顺延?



寒暑假对于学校教职工来说,是由于工作性质安排的休息日,并不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第11条解答中认为,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期,则由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教委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教人〔1992〕8号)做了答复: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请各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但该复函并未强制规定休假必须顺延,且允许各地自行视情况执行。



目前,各地区都在98天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了30天以上的产假假期,又实行二孩政策,给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江苏地区没有对此问题有进一步的统一明文规定(个别地方教育局规定产假遇到寒暑假予以顺延)。我们认为,学校可以根据本地区教育部门政策执行。如果本地区没有明文规定的,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产假遇寒暑假的女教师延长假期,也可以不予延长假期,但为避免争议最好事先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