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不去评判价值观的对错,不去做道德绑架。毕竟,现在的社会,不是方就是圆的事情越来越少,很多事情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每个人的价值观不一样,得到的是非对错自然也不同,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于法,保障三期员工的合法权益


员工一旦怀孕,就被劳动法归到了三期员工,依法享有各种权益,比如产检假,产假,哺乳假,给与特殊照顾,不得安排夜班等,更不能轻易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女员工一告一个准。


对于三期员工,劳动法规定有一些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劳动者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合法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六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三期女工


1、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三期女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三期女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三期女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三期女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回到新闻中的王女士,她处于试用期内,一旦有以上6条行为中的一条,企业都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假设,王女士在试用期内被企业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她与企业已达成协商一致书面解除劳动合同,此事已不关乎后续的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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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情,女性在职场的平等就业权在哪?


前几日,一个hr群里讨论,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晋升时不考虑女员工?很多企业在做后备力量培养时,会排除掉很多能力还不错的女性,理由是他们的精力要花在家庭孩子身上,重点培养意义不大。


是的,在标榜着平等就业的职场中,女性的生存环境要艰难的多。在求职时,结婚生娃是企业选人的一道隐形坎;想要加薪升职,她们得比男性付出更多的努力来证明自己的实力;想晋级到企业高管队伍,她们不得不让家庭妥协于事业。


这世道,两全其美的事太少,家庭和事业哪有什么绝对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