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哪些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
争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简易处理: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4、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哪些争议案件不可以简易处理?
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易处理:
1、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
4、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简易处理的。
简易处理的案件
1、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仲裁庭可以缩短或者取消答辩期。
2、仲裁庭可以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送达仲裁文书,但送达调解书、裁决书除外。
3、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仲裁庭不得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或者缺席裁决。
4、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举证期限、开庭日期、审理程序、文书制作等事项,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