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1、有录用条件(需要向员工告知);

2、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3、在试用期内解除;

4、履行合法解除程序。


1、试用期分段设置


将试用期分为二到三个阶段,观察期、考核期,或者观察期、改进期、考核期,到了一个阶段的尾声,HR组织试用期谈判,对重点关注人员进行前期工作总结与评价,谈判后形成《试用期内阶段总结评价表》,取得员工签字。目的有两个,帮助试用期人员更好提升改进工作,同时也可以顺便搜集不胜任的证据。


拉拉想在试用期内干掉帕米拉,但她并没有到试用期快结束时才着手解除事宜,而是试用期内就与帕米拉进行前一阶段的工作总结,事实上就是一种试用期分阶段设定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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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形式


实践中我们遇到过各种形式的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比如找一堆员工签字的“联合声明”,或者把员工同事、主管搬到庭上作证,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虽然不能说没有,但只有这种证据,肯定是不够的,一个人到底能不能胜任,可不是光凭嘴巴说的。


我们注意到,杜拉拉前期任务都是以邮件形式发送,便于后期举证。另外,杜拉拉用备忘录的形式,将二人对前一阶段的工作汇总评价固定下来,作用和上文提到的《试用期内阶段总结评价表》相类似,在第一封邮件的基础上,发送给帕米拉本人,同时抄送其他领导。

到试用期届满前,双方可以对第二阶段的工作,对照第一阶段的表现进行最后的评定,形成《试用期考核评定表》。


这样,你最终呈现的证据是可以反映试用期内考核的整个过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结论。


事实上,仲裁委或法院并不会也不愿过多干涉企业内政,不会去干涉你某一岗位的录用标准是高是低,但作为用人单位在选人和裁人方面都应有一定的逻辑和严谨性,这就要动脑筋、要投入人力精力、要付出代价。当然,企业也可以选择随意,那么自然容易败诉,同样也是付出代价,所以就别抱怨劳动法苛待企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