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也不能终止合同的11种情形,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一、11种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亦即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复存在。


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与劳动者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会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11种:


1、劳动合同期满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就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即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对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时,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劳动合同期满时,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的,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视伤残等级,区别对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这时候企业不能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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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即可终止。


4、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所谓医疗期,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也就是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虽然不能上班,但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间内,不但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还要给予法定的病假待遇。


根据原劳动部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三期的,正常情况下,需续延合同到哺乳期满。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也就是说,一般来说,用人单位需待女职工哺乳期结束才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如果女职工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则难以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意见认为可以终止。


6、劳动合同期满时,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老职工对企业的贡献较大,但可能再就业能力较低,这是对老职工的保护。


现在法律设置这两种情况的初衷,就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重新定位,在维持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前提下,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


当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是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的。


7、合同期满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同上。


8、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是对国企老职工的特别保护性规定。


在20世纪九十年代,劳动合同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


但是考虑到国有企业的一些老员工,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如果一下子将他们推向市场,由于年龄和技能因素,他们的竞争力较弱,很难再就业。


因此,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者只要符合“双十”条件的,即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那么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论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但是,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持该意见,如北京高院、广东高院,浙江高院,江苏等地均有明确意见;上海司法实践中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10、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11、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是否需要续签劳动合同


对此,尚未有全国统一的规定,笔者认为,既然为法定的自动顺延,自然无须劳动合同的另行约定。也正是因为如此,有些地方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续延的,劳动者要求续延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三、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是否计入劳动合同签订次数?


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是法定的,无须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即实际上不存在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自然就不应当计入劳动合同签订次数


四、用人单位强行终止的法律后果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2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