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说完求职者“招黑”离职行为,公平起见,公司的“招黑”行为当然也得曝光,来看看被列入黑名单的公司到底有多过分? 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1)离职企业不放人 


    离职者吐槽:明明一个月前就提出离职了,但是一个月都过去了,公司还不让我走,非说得等到招到合适的人之后才能离职。 


    猎萝卜网酷评:有些公司、某些上司可能对员工离职心存不满,故意找各种原因拖延,比如扣留离职申请、拒开离职证明、要求招到继任者后离职等等。但是无论企业抛出何种理由阻拦你,提出何种要求为难你。只要你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满30天后,你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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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给的钱“缺斤少两” 

 

    离职者吐槽:离职时明明一年的年假都没休,理应全部折算成工资。然而最终公司发放的数目仅仅是每月的基本工资,年休假的折现全然没有体现在清算工资上! 

 

    猎萝卜网酷评: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很多人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具体的折算方法是:(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举例来说,2017年6月30日离职的员工,只做了半年,原本年休假有10天的,那计算时只能拿5天来计算。至于离职时确实有未休年休假的话是按照1倍还是3倍工资来补偿,这点法律没有明确。 


    如果离职时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3)试用期最后一天辞退你 


    离职者吐槽: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告诉我,你不合适。拜托!6个月的试用期,前5个月都合适,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通知说不合适,谁服气?这种明晃晃地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就没人来管管了? 


    猎萝卜网酷评:企业如果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有能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的事实依据。另外无论何种理由,在试用期间辞退员工,企业都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职场人如果碰到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这部分的经济补偿,或者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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