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商品开发团队的力量,某互联网销售公司对外招聘商品开发人员若干。招聘广告中规定,候选人必须了解零售市场态势、具有商品开发及运营方面的工作经验,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求职简历显示,应聘者张某在外地某大型销售企业从事过商品开发工作,面试过程中,张某对面试官提出的问题都能对答如流,于是,张某顺利进入该互联网销售公司从事商品开发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固定月薪1万元,试用期结束后,底薪1万元加提成,未约定具体的录用条件。


试用期快结束时,人力资源部门与张某所在的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到张某根本不了解商品开发的具体流程,与供应商沟通不够积极,试用期内未成功开发、引进任何适销商品。公司领导要求人力资源部门将张某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


张某提起仲裁,要求该互联网销售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在庭审中,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无法举证商品开发岗位的具体录用条件和考核要求,导致公司败诉。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载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录用条件一般呈现于招聘广告、《应聘人员登记表》、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告知书》、《劳动合同》等载体中。


在管理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录用条件不够重视,仅仅把录用条件作为招聘信息中的一个必选项,却忽视了录用条件在试用期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防范措施


企业在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应尽量对任职要求加以详细描述,尤其是涉及工作资历、职业资格等方面的内容更要具体说明。


《应聘人员登记表》中关于既往工作经历的部分,要求应聘者如实、不中断地填写(中断部分应写清楚原因),并要求应聘者在登记表的最后写上“以上信息均为真实信息,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之类的承诺。


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告知书》也是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因此,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应该对岗位说明书、《录用条件告知书》进行签收。在这两份材料中,要尽量详细地列明录用条件。


对于高级管理岗位和核心技术岗位,在录用条件中还应增加“不存在任何涉及第三方的竞业禁止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