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的概念及法律分析,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擅自离职,按字面理解,应指劳动者未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再到用人单位上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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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向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如用人单位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应对,则双方的劳动合同处于停止履行的状态,应属于劳动合同的中止。


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未规定,多见于地方性条例,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虽劳动者自动离职并不属上述情形,然按照江苏省高院的审判意见,劳动者擅自离职应属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故本文是基于自离构成劳动合同中止的基础上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