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是指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根据《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上述条文使用的是“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作出限制。


blob.png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包含了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辞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开除、用人单位无过错性辞退以及裁员等情形,《实施办法》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相互对应。


笔者认为,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由此享有的权利不因任何理由消失,法律规定的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仅限于《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因此无论劳动者何种原因离职的,用人单位均应安排劳动者休未休的年休假,如确实无法安排的,则应按应休未休年休假支付工资报酬。


然而,也有观点认为,根据《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若劳动者严重违纪被合法开除的或劳动者未提前通知擅自离职,造成无法统筹安排休年休假的,属于劳动者责任,故不能苛求用人单位当年度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折算补偿工资报酬。因年休假争议,在江苏省内,并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笔者未检索到法院判决,但在上海市,有两个案件认定用人单位合法开除(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842号)或劳动者擅自离职的((2017)沪民申319号),用人单位可不安排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