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根据妇女生理特点对其所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也就是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的特殊保护措施。由于妇女生理条件的特殊性,法律以明文的方式规定禁止妇女从事一些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案例


小王今年26岁,被湖南某电镀厂招收为正式员工时已经怀孕两个月。进入工厂后,厂里安排她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工作,但是从没有告知过她,并且没有进行过相关的教育工作、发过相应的津贴和补助。


在工作了2个月后,小王产生了严重的不适感,经检查确认,这种现象与她从事的工作中所接触的化学物质有关。医生对其进行了特别的嘱咐,告知她已经怀孕的女工是不得从事这项工作的。


小王向厂里提出疑问,厂领导却说公司的物质没有问题,让她安心干活。小王不放心,经向劳动部门询问之后,小王提出了调换工作岗位,并且给予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请求。厂里不仅不给解决这件事,而且以要辞退小王来威胁她。小王遂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得到公正的裁决,维护合法权益。


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庭经审理后,支持了小王的请求,裁决该用人单位为小王调换工作岗位,并且补发之前的岗位津贴费用。


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分为两种,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


一般保护是指在劳动就业、劳动报酬、职业培训、劳动保险福利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殊保护主要是在劳动保护方面,由于女职工的特殊需要而给予的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主要涉及女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由此可见,“女职工”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工厂女工,还包括一切参加工作的妇女。


目前,对妇女产生职业危害的主要来源于生产性有毒物质、振动性职业、过重的负重和低湿水冷作业,这些工作环境都会对妇女的身体健康产生特殊的影响。


本案中,该工厂严重违反了孕期保护的法律规定,安排已婚妇女和已怀孕的女工在有害物质周围工作,给女性职工的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职业危害,这是属于生产性毒物对女职工造成危害的典型案例。


该工厂未经培训便安排女职工进行危险工作,并且拒绝依法调换岗位,其行为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一系列合法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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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第五条: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的作业。


第六条: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妇女的一生要经历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其身体状况、身体各系统的负荷在增长、免疫机能下降,需要用人单位给予更多的特殊保护。


案例


小莫于2013年11月应聘到河南省某冷冻厂做技术工作。2015年3月,为了赶货,该冷冻厂把技术人员以及上层管理干部下派到某冷藏室里分割冷冻物。小莫正值怀孕期间,她交给工厂一份医院的检查报告,说自己已怀孕两个月,需要休息,不能从事冷藏室的工作。


厂长接到该报告后说:“才怀孕2个月就不能工作了吗?现在厂里人员少,工作任务又重,怎么就不能克服一下呢?”于是没有批准小莫的病假,强行安排其进冷藏室工作。


2015年3月20日,在冷藏室工作了4天之后,小莫突然出血不止。经医生检查,确诊为子宫虚寒症,丧失了生育能力,肚子里的孩子也没有保住。为此,小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工厂支付赔偿金。


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相关事实后,支持了小莫的请求。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抵抗力、免疫力降低,身体虚弱无力,稍有不当,便会引起各种疾病。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均应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工作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不顾及女职工的身体情况,强行让女职工在孕期进入冷藏室工作,严重伤害了女职工的健康,违反了我国法律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