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不一定。可以根据单位情况决定发或者不发,建议根据岗位情况决定,一般重要职位为了表示重视、体现企业诚信可以选择发,其他普通职位能不发就不发,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原因如下:


Offer不仅仅是一张纸的,而是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邀约,但Offer上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书的内容。其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故不受《劳动法》调整,而适用于民事相关的法律,我们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见,单位发出的Offer不仅仅只是一种隆重的仪式,对单位也是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blob.png


那么,邀约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呢?


一般单位在发出的Offer到达候选人后,候选人明确表示接受,签字确定并回传公司,并即表示双方同意,邀约形成,Offer生效。


如果候选人不接受,则Offer无效,也就是说,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候选人,而非单位。


邀约失效的条件,《合同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用通俗的语言总结下《合同法》二十条,失效条件为这几点:收到Offer明确被拒绝的通知;单位依法撤销Offer的;到回复截止期限,候选人未给回复;候选人要对Offer的内容作出关键性的变更。


可见,邀约失效的条件,也是候选人占主动权,单位发出去的Offer再想反悔就会比较难,这其中还是有隐藏的风险的,如果候选人因我们的邀约而造成一些损失,并且能够证明,那单位还会涉及到因违约造成的违约金。



以我上家单位为例,在确定候选人后领导即要去发Offer,但公司是入职后一个月内提交健康证,而此时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如果因为员工身体健康有问题,公司向接解除劳动合同也是非常麻烦的,且不说接触劳动合同,哪怕是取消录用资格,也是比较难的,除非能够明确证明该岗位对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有明确的要求(公司是属于食品类型企业,候选人职位是:策划),并将此作为录用的条件之一,否则,很可能因为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