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NO!企业当然不阔以随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啦。至于原因嘛,请允许老师先对你翻一个白眼,让你慢慢去体会,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同学们,请查看《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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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学们注意到了没有?企业不可以种种借口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那是违反《劳动合同法》啦。)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