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劳动合同期限签多久,这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据笔者了解,湖南长沙有很大一部分企业都采用了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方式,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企业考虑到在目前的劳动法体系下,企业辞工难,难于上青天,他们担心员工赖上企业不走。


这部分企业往往对于劳动法律的了解有些欠缺。首先,他们并不了解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仍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次,他们忽略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员工在次年续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达到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了,根据目前湖南地区的普遍裁判观点,如果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不能拒绝,如果强行终止的,就属于违法终止,可能需要承担二倍经济补偿,这就是弄巧成拙了。(扫码收听员工离职管控“四步法”)


所以,我们建议企业,要重视“人才筛选”,也就是利用试用期的“试用”功能为企业筛选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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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层面


从上图可知,试用期分为3挡,分别为1、3、6个月,我们建议,选择更长的时间考察、试用较妥,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就是如此。


成本层面


其次,试用期的工资为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就是说,选择越长的试用期,既可以充分考察该员工,又可以降低用工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解除层面


最后,就是解除的问题。我们以某员工的能力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为例,那么在这里做一个比较:


一、员工在试用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1项规定,如企业能够证明该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证明一次就够了(至于为啥,下文有对比);而且无需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而且基本没有其他的限制(至于什么限制,下文有对比);最重要的是,司法实践中,试用期解除的单位胜诉率较高。


二、员工在非试用期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第2项,企业需要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跟试用期不同的是,单位的举证麻烦了很多,即要证明第一次“不胜任”,再证明“经过了培训或调岗”,最后要再一次证明“仍不胜任”;此外,即便能够证明上述内容,单位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代通知金(如提前30日通知则无需支付);而且,他还有着很多限制,比如工伤、医疗期、女工三期等等情况下,不能解除或终止;最后,司法实践中,“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的单位胜诉率近乎为0。


 

最后,我们建议,对于那些常年性、技术性强的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设定为三年,试用期设定为六个月是值得企业考虑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