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公司认为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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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一、职工已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应得年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如学校每年放寒假和暑假,并按正常出勤发放工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照发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职工请病假达到一定期限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条例》第四条第规定: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这两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四、劳务派遣职工待岗天数超过应得年休假天数且单位照发工资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