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问题提出】


《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竞业限制补偿金究竟支付多少会产生法律效力呢?



【问题诊断】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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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2013年2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


翟先生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翟先生在企业工作期间及离开该企业两年内,对其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在企业工作期间及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同时还对竞业禁止的补偿标准以及违反时的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


工作2年后翟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得到批准,双方劳动合同正式解除,翟先生离职后企业依法向翟先生按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翟先生受高薪诱惑去了原企业的竞争对手公司,原企业于是向翟先生新区的企业发出律师函,明确阐述与翟先生存在竞业限制关系,要求该企业停止接受翟先生为该企业提供服务,同时起诉翟先生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给予赔偿。翟先生不服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最终仲裁结果是企业竞业限制做法合法合规,翟先生败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如下几点:(1)竞业限制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人员。(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是无效的;(3)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员工在职期间,或者在离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都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