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满公司调职降薪案例分析,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案例情形】


A公司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给员工Z调岗降薪,由业务经理降为业务主管,工资从5000元降到3000元,但是员工Z不同意,并与领导协商没有结果,公司坚持之前的决定,现在Z提出要去仲裁,理由是公司无故调岗降薪,要求赔偿N+1的补偿金,并且表明不会自己主动离职。现在A公司面对员工Z的要求,表示按程序走,公司不会主动辞退Z,要求从8月1日开始对员工Z进行降薪。该员工进入公司时,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是2000,每月按照本地最低基数购买社保,但实发工资一直都是5000。


问题:员工Z不满降职降薪,与A公司协商不一致,想要走人,但是想要公司的补偿了再走,不愿意自己主动离职。


题纲:


1、单位以员工不胜任为由给员工调岗降薪,但是员工Z不同意,并与领导协商没有结果。


2、因为公司无故调岗降薪,员工Z提出要去仲裁,要求N+1的补偿金,不主动离职,仍然在公司上班。


案例分析:


一、员工不胜任工作被单位调职降薪,但员工不同意公司的做法,单位因不胜任为由调岗降薪是否需要本人同意?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一、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可以看出,当员工不胜任工作时,企业是可以自主调配员工的岗位,当然在这里也要注意调岗的合理性,员工Z从业务经理降为业务主管,因其业务能力及管理能力达不到岗位的要求,被公司调岗降薪,是合理的,单位不需要经过员工的同意。


当然如果单位能与员工Z沟通,说明调岗降薪的原因,承诺员工Z的业绩好了,单位可以给员工应有的待遇。能这样解决就再好不过了。


二、员工Z因公司调岗降薪提出要去仲裁,要求N+1的补偿金。


前面分析的是单位因员工Z不胜任调岗是合理的,那么员工Z的这个主张,得到仲裁支持的可能性就很小。


三、如果单位的调岗降薪是不合理的,那么员工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N+1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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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可以看出,如果员工Z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可能获得N的补偿金,而不是N+1的补偿金。只有在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情形下才会涉及N+1的补偿金,但如果单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解除员工的,就只用支付N的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此时,面对员工A的情况,提出仲裁、威胁公司等做法,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涉嫌违法解除,涉及2N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前面提到过,如果员工Z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有可能获得N的补偿金。但他的主张是不是就一定能得到支持了?


在文章里面提过,在现在的司法环境中,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已经开始有意识的填补立法中的缺陷,不再单纯从字面理解,更多地从立法本意“即用人单位是否故意或恶意为之”等方面推导是否构成被迫接触。


第一:是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的情形?


第二: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告知程序?


第三:辞职理由是不是被迫解除的情形?


第四:考虑单位的做法是否恶意行为?


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结合上述分析,员工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只能说是有可能获得N的补偿金。


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应该先考虑协商,如果问题协商已经解决不了,再从公司经营层面,员工的利益等方面,将自己处于有利的位置,面临问题时,两害相权取其轻,该下手时就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