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律师的日常工作中,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文件进行审查,是一项重要内容。一些单位常常会根据领导的意见或自身的实际情形,制定一些特别制度条款,但在我们劳动法律师看来,这些条款或多或少存在一定问题,和猎萝卜小编一起了解。


我们整理了一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条款,并加上我们的法律分析,分期推出,以供参考与讨论。


问题条款



某公司的廉洁与回避制度中拟定如下条款:“在职员工禁止发生恋爱关系及婚姻关系,如出现上述关系,公司将对当事员工予以解雇处理。”


律师分析


毫无疑问,该公司的上述规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这样的用语表述,使人感到是在干涉员工的恋爱与婚姻自由,自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将在职员工恋爱称之为“办公室恋情”。我们认为,当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舞弊,基于“利益冲突回避”的合理需求,进行适当管理是可行的。而不应当简单地认为,用人单位绝对不能对此种情况进行管理。事实上,在我国一些法律中本就有关于利益冲突回避或亲属回避的规定,比如《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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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制度时:


1、不得干涉恋爱和婚姻自由;


2、明确用人单位内部任职中有关回避适用情形,比如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财务人员与其他部门员工存在亲属关系的回避等;


3、明确用人单位外部工作中有关回避适用情形,比如对外业务往来中与亲属任职单位开展业务的回避情形;


4、明确有关利益冲突情形下员工的报告义务,并可将该义务与违反规章制度情形结合设定;


5、员工违反有关制度的,可以调整一方至无利益冲突的岗位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避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妥善处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