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谭于2012年9月入职某市印刷公司,2016年9月25日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四年间,公司没有给小谭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小谭前来咨询,想让企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那么,小谭怎样做才能实现自己的想法呢?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小谭想维权,结合当地实际,从目前情况看,有四种途径可以选择:


        到社保费征收机构投诉。《社会保险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为非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并核实情况后,会向用人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和时限。用人单位即使不整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也没有强制手段,只能交行政部门处理。


       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一是用人单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认可缴费数额和年限的,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如用人单位逾期不执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无法核实具体缴费数额的,下达劳动保险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据此,只能认定2年以内的个人缴费基数,超过2年的,一般都无法认定。由于无法核实具体缴费金额,导致无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只能下达劳动保险监察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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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争议适用于这个时效,即最多可以仲裁一年的社会保险,更长时间的社会保险已经超出了仲裁时限。


        到法院进行诉讼。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给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中,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从那时起,法院不仅对劳动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受理,而且劳动者就社会保险问题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申请法院依法执行时,法院也不予以立案。那么,是不是劳动者诉讼这条路被彻底堵死了呢?答案当然不是。据了解,法院对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如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予以受理。


       以上四种途径都不能完美地解决小谭的社保维权问题,其合法权益没有从根本上得到保障。期待着国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更加尽职尽责、用人单位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让社保维权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