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外籍实习生的相关事项,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1,注意事项


1)实习目的:多数外籍实习生来中国实习的动机是积累工作经验、检验所学知识、寻找在中国的长期发展的机会、巩固自己的汉语水平和更多地了解中国的文化、经济和社会等。


2)用人机构应该与外籍实习生签署《实习协议》而非《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


3)一般来说,用人机构如果是赢利机构(如公司、企业等)招收外籍实习生,是要给予实习生一定的津贴或补贴的;而非赢利机构( 如政府部门、慈善机构等)一般不给予或很少给予实习生津贴(注意,是津贴,不是工资,外籍实习生在国内所持的是商务签证,是不允许获得收入的)。


4)按照国际惯例, 外国人到另外一个国家去实习前,都要自己购买国际旅行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并且要事先给实习单位一个书面声明,承诺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在实习期间的一切伤病、意外与实习单位无关,实习单位无须承担责任(避免外国人在实习期间生病或发生人身意外事故的风险)。


5)在一些发达国家或地区(如欧盟国家), 在校生去外国进行实习,事先可向学校申请特别经费。但是,不是每个学生都能获得这样的资助。 英美等国家的实习生因为大部分没有类似经费,我们会建议提供住宿,三餐或者补贴以吸引更优秀的人才。


6) 如果实习期满后,双方都有意愿转签正式员工的雇佣合同,可按照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程序办理。


7)外籍实习生最不能接受的是工作时间过长、随意安排加班等情况,建议严格遵守协议的规定,不任意占用实习生的私人时间和空间。


外籍实习生使用得好,会提高企业的国际形象从而提高市场效益。 但是,企业应该充分准备,指定专人指定实习方案、负责外籍实习生的实习指导和生活顾问工作,不要把外籍实习生的工作简单理解为一个“摆设”从而使实习流于形式、取不到预期效果;从时间上看,要提前一到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外籍实习生寻找人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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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① 聘用的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的;② 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离开原招收单位的。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③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案例借鉴


案例:


2012年6月19日,某甲(系在外国某高校在读的外籍学生)与乙公司签订《实习研修协议》,约定某甲每周实习3天,实习期间每月向某甲支付用于上下班公共交通费用、工作午餐的实习补贴等内容。2012年9月21日乙公司出具《邀请函》,称由于业务需要,邀请某甲来上海进行法律文件日语翻译的指导和培训,时间为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9月20日。2012年10月10日,乙公司通知甲某停止工作。后某甲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未订合同的双倍工资、签证费用等20余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某甲作为外国人士,其在中国就业应当持有外国人就业证,但某甲不具备该条件,某甲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其关于乙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某甲虽主张其至香港办理的商务签证是应乙公司的要求办理,但商务签证亦不符合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要求,赴港办理商务签证与某甲至乙公司工作无必然联系,故其要求乙公司支付至办理签证的费用,无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虽然因某甲未取得就业资格败诉,但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乙公司存在“非法用工”行为。法院认定持商务签证入境“实习”系非法就业行为,那么与此对应,乙公司聘用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如根据2013年7月1日实施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应对乙公司处于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案例延伸:


本例涉及外籍实习生可能导致的非法用工风险,目前企业常见的外籍实习生主要分为两种:


1)中国高校在读外国学生;


2)外国高校在读的外国学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前者在取得学习签证并在学校安排下可从事勤工助学行为,而根据2013年9月1日配套实施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如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均构成“非法用工”。


因此,用工单位使用外籍实习生一般仅限于“中国高校在读外国留学生”并且应当确保办理实习签注手续。对于外国高校的外国学生,用人单位不得采取实习用工,因为无论X1签证还是X2签证均需提供境内招收单位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因此在外国高校就读的外国学生,无法办理学习签证。


如果此类实习生使用“L”、“F”签证(如本案)入境,则将牵涉到从事与签证目的不符的行为的问题,同时涉嫌非法就业与非法居留,企业亦承担难以逃脱的行政处罚风险。


附:普通签证类别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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