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提前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是否构成解除劳动合同。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要求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不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属于明显的用人单位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到期限届满,应按照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处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虽然提前终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但办理离职手续之后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劳动者处于享受年休假状态,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仍具有效力。因此,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应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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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1、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2、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以仲裁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


实际上在现实当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岗、交接手续的情况,虽然实际当中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很好的履行相关的劳动关系但在这个过程当中本身极易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