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猎萝卜网小编一起了解。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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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典型案例】


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能否认工伤?


【案例介绍】


何某是工人,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办点“大事”,几分钟后被同事发现其仰面倒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


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的上班时间上厕所与本职工作有无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在上下班时间、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发生不属于劳动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意外事故,都应当确定为比照因工伤亡来处理,因此何某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



【典型案例2】


某银行储蓄科在科长带领下集体到著名景区春游。当车行至高速公路时,因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造成重伤3人,轻伤1人的交通事故。李某受重伤,骨盆、右髋关节等多部位骨折、挫裂伤。李某向当地所在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情质认定,区劳动局调查后认为李某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所在区法院审理后也认为,储蓄科的出游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遂判决维持区劳动局的认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又向该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要求当地劳动局必须对受伤职工李某作出工伤情质认定。


【案件评析】


李某在此交通事故中受重伤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是:集体外出春游是不是公务活动?


本案中由科长带队集体春游显然不是其职工李某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系集体活动,是其工作的外延,属于公务活动。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