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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郝某在某科技公司任人事经理,任职3年,一日因饮酒驾车,被拘留3天,郝某向公司请假,称被拘留了,请假3天,公司第二天快递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到郝某住处,解聘理由为《劳动合同法》 39条第六款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郝某被拘留,视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除与郝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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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点:1、公司解除是否合法?


2、被追刑责自然解除还是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公司的解除显然是违法的。原因如下:


1、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只有在满足这三类情形下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2、饮酒驾车虽然被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但是这属于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是两码事。


3、但如果是醉酒驾车,情况就有所区别,因为醉酒驾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这就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 39条第六款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了。


第二: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不必然解除,如果刑满释放后继续工作的,工龄有可能连续计算,因此一旦员工被追究刑责的,用人单位应主动书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