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A因在工作时间玩手游,被领导叫去谈话:不好好上班,弄啥咧!辞退!小A不服,双方对簿公堂。


仲裁员:小A,你玩手机游戏了吗?


小A:玩了!


仲裁:玩了你还告什么告!


仲裁员:单位,你们有规章制度规定吗?


单位:有!并且员工签收了!


小A:但是他没有民主程序!!


裁决:那还说啥咧,解除违法,赔钱!


常见错误之一:缺少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民主程序,规章制度生效中不可或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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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A离开公司后,另觅他位。不久又将新公司告至仲裁委。原因:小A加班,公司却不支付加班费。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加班一小时以内不支付加班费。但是小A经常都是下班后加班,且时间不长,但积少成多,算起来也是不少呢。最终公司败诉。


常见错误之二:员工手册内容不合法!


在我们为公司审查修订《员工手册》时,常会发现,手册内容与法律规定相悖。有些内容是公司原有制度沿革下来的,可能已经不再适用,也有的是公司后来起草的,内容未经专业人士把关。不管哪种方式而来,制度本身的合法性都非常重要,否则企业执行的越好,产生的风险可能越大。





3.除上述常见错误外,还有一个错误,也是经常在《员工手册》中出现的。


常见错误之三:加重自身举证责任的规定!


企业对于自身制度的建立往往都非常重视,也更加希望企业本身的运行能够做到规范有序。因此,会设计一些特有流程,并在工作中操作执行。但这些流程设计,稍有不慎就会给企业带来风险。有些流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因过于繁复而导致简化执行,也有些流程如果员工不配合根本无法完成……这样的流程设计在遇到争议时往往会加大企业的举证责任,带来的不仅仅是是公司运行的困难,伴随而生的还有劳动争议的风险。因此,对于流程,不能只是基于企业管理,亦应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





4.常见错误之四:处罚不升级。


一外籍员工常年迟到,在HR多次沟通后仍无改善,公司欲对员工进行处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一个月迟到5次以上为轻度违纪。而翻遍员工手册,关于迟到违纪再无其他条款,最后变成了员工不管迟到5次还是10次,结论是一样的。因此,对于这样长期迟到的行为最终只能定性为轻度违纪。





5.常见错误之五:语言不严谨,内容出现矛盾或遗漏。


同样是迟到行为,有些公司做了更全面的规定。例如:“员工迟到超过一小时,视为旷工半天”,“员工连续迟到三次,视为旷工一天”。那么如果员工连续三次迟到都超过一个小时,应当视为旷工三个半天,即一天半,还是视为旷工一天?这样的因为用语不严谨,导致先后矛盾的案例很是常见。如果《员工手册》这样规定,显然会为后续管理带来麻烦。